“大法官先生,你应该清楚,这场判决的观众,不止有我们在场的一百五十人,更有托邦城所有普通群众。”
“上到托邦城议院,下到托邦城城立看守所!”
“我对大法官的裁定结果表示不满!”
“抗议!”
“申请重判!”
……
即便表达这种意见的人有不少,高台上,以大法官为首的三位法官,还是经由侧门离去。
并不做任何解释。
这就是大法官的权力。
他有权做出裁决,有权不对群众做解释。
在法院上,他就是绝对的主导,除非另外两位辅助法官对他的裁定一致反对,才能迫使他的决议进行复核环节:经过十三人组成的民主评议会核定。
内容未完,下一页继续阅读